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团体名称:云南省湛江商会(下简称湛江商会)
第二条 湛江商会的性质:湛江商会是由在云南省境内具有湛江籍的从事多种经营和经济实体以及不同生产经营方式的企业、单位及经营人士或对湛江、云南两地经济合作的发展起促进作用的相关企业,单位或人士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经济协调组织,系非营利性地方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湛江商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规,加强在滇湛江企业、单位及经营人士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增进团结互助、互利合作,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维护湛江企业、单位及经营人士在滇经营的合法权益,推动湛江人在滇事业的兴旺发达,促进湛滇经济友好合作的健康发展。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湛江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招商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湛江商会地址:昆明市官渡区关上银海尚御1栋15A0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湛江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召开信息发布会;
(二)组织经济考察交流活动;
(三)宣传湛江和云南两地的经济发展战略和投资环境,及时了解、通报两地建设新成就和发展新动态,受理委托组织两市的展销会、订货会、招商引资等商务活动,为两地的优势互补和经济建设服务,为两地的经济发展作贡献;
(四)加强会员和各界人士之间的联系,为会员提供经济、政策、技术信息咨询服务;
(五)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协调各方关系,妥善处理会员之间、会员在滇经营过程中同湛、滇各方发生的纠纷和遇到的问题;
(六)积极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活动,受理湛江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七)积极发展会员,壮大会员队伍,提升湛江商会的影响力,树立湛商形象,发挥他们的参政议政作用;
(八)开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服务性事业,联合兴办服务实业,经济实体。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湛江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商会的意愿;
(三)凡湛江籍工商界人士、在滇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或对湛滇经济合作发展起促进作用的相关企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商会活动;
(三)优先享受商会提供的资料、信息及相关服务;对本会联合兴办的经营项目,有优先占股的权利;
(五)享有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会员在其经营活动中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湛江商会提供合理的支持和帮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纪守法,文明经营。维护湛江人及湛江企业在云南的良好形象;
(七)热情友好,团结会员,互勉互助;
(八)积极参加湛江商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九)积极开展经营,壮大经济实力,为湛滇经济友好合作、促进两地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湛江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以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件。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湛江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室行使相关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的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必须在滇广东湛江籍的企业(集团)的法人代表;
(三)必须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必须每年上交当地税收达到 1000万元以上;
(五)必须企业当年解决就业人数200余人以上;
(六)必须企业每年为社会各种公益事业自愿捐赠达到100万元以上;
(七)必须是云南多年来诚信度较好的企业;
(八)自愿为商会各种公益活动出谋和赞助。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必须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三)在滇广东湛江籍的企业(公司)的法人代表或合伙人;
(四)企业年解决当地就业人数和上交当地一定税收;
(五)企业每年为社会各种公益事业捐赠一定的金额和物质;
(六)企业在行业领域内有较好诚信度和影响力。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的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必须具有一定的领导能力、管理能力、协调能力;
(三)必须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必须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国家认可);
(五)必须善于团结和热爱商会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的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研究生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按照下列收取会费:
1、会长单位———————每年20万元;
2、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2万元;
3、副会长单位——————每年1万元;
4、会员单位—————每年2000元;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董大会和审计部门的督。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条 云南省湛江商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党组织的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投资促进局异地商会党委,本会还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列入党支部日常学习中、明确党员意识形态责任制,以党建促会建,以会建支持党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十二条 商会党支部换届应遵从云南省投资促进局异地商会党委之规定,在上级党组织的指导下按时按标准完成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表决。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核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4年6月14日第六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云南省湛江商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